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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義家訊(2006年11月)
監督的話: 戴浩輝牧師
我們教會的體制與異象
我們教會在這幾年發展的異象是「要建立一個有見證的教會」,何謂見證?見證的希臘文是martyrion,從這詞我們轉到英語的martyr即「殉道」;「見證」因此有犧牲的意思,沒犧牲當然不能建立一個有見證的教會。然而,見證也有真假之別,十誡中便有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(出二十16);因此,見證有好的也有不好的。其實,無論我們是否立志為基督作見證,我們的一舉一動早已成為好的或不好的見證了;因為我們就是基督的見證。換言之,不是我們做甚麼(to do),而是我們是甚麼(to be)。同樣,我們的教會有沒有好見證,就在於我們教會是怎樣的教會。
從體制而言,我們教會是一半公理宗一半信義宗的混合體。1 我們相信教會只有一個按立的聖職,那就是牧師的職份;因此,我們的監督不是大有權柄的「教主」,他是有章程所限的。從我們註冊可以得知,我們是一間非牟利的 「有限公司」,而不是由立法會所通過的「法人團體」,例如:聖公會、禮賢會和五旬節聖潔會等。我們教會是以憲章和民主參與的教會,監督的職權是要履行這憲章的規定。
從堂會的層面看,我們教會是一半公理宗的,意思是我們以堂會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,但同時是基督教香港信義會整體的延伸。完全公理宗的包括有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、浸信會和宣道會等,他們每一個堂會就是一間有限公司,堂會與堂會之間沒有法律上的關係。但我們教會是一個教會,堂會與堂會之間有法律上的關聯,都是聯於一個基督教香港信義會,由一位監督所主理,一個董事會負法律的責任。這樣的體制能有效見證耶穌基督嗎?當然每一個體制都可以見證耶穌基督,但每一個制度都有其好處和壞處。我相信建立基督教香港信義會的先賢們有一定的看法和期望,不用法人團體註冊是避免領導人的不濟,帶來教會的衝擊。另外,堂會按章程一方面治理堂會會務,另一方面,結連於基督教香港信義會的大家庭,彼此協調,促進見證與服事;例如,我們教會要在東涌開展新事工,教會的傳道牧養部承擔這個牽頭纜的責任,但沒有堂會的支持和參與,這個異象必不能成真,這聖工必不可能完成。
路德所倡議的信徒皆祭司除了釋放代禱、讀經和傳福音的權柄予信徒外,也激勵弟兄姊妹委身參與教會的政制,這當然要犧牲時間和精力,但這豈不是見證和服事的真義嗎?堂會的執事崗位和教會的議會和部門崗位,都是參與教會體制的事奉,使我們在民主和眾志成城的力量下,建立一個有見證的教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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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所謂公理宗(Congregationalism)是指教會的體制以個別堂會註冊為獨立法團,沒有一個總會,也不受所謂「聯會」在法律上的限制。而信義宗教會的體制在歐洲多半是國家教會(例如:以前的瑞典教會和挪威教會)或德國聯邦制下的各個聯邦教會(Landeskirche),這些教會是全國性的。